时下的生物医药界热闹非凡!就在上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定稿发布,一时间科技界、生物医药界、法律界讨论热烈,气氛喧嚣。 事实上,《实施细则》的出台,并非一蹴而就。自2019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下称《人遗条例》)以来,国际合作新药临床试验的参与各方,一直都期待着《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早日出台。 历时2年多,科技部于2022年3月22日发布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令我们翘首以盼的实施细则有了眉目。就在上周,《实施细则》定稿发布,并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文将对比2019年发布《人遗条例》、2022年发布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上周发布的《实施细则》三份文件,从药械临床试验的角度,对部分关键条例进行解读,曲中是非,欢迎讨论! (一)细化外方单位的定义和认定图片 根据目前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监管要求,外方单位不得在我们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亦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若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需采取与中方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根据《人遗条例》的规定,外方单位的定义为“外国组织及外国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中方单位的定义为“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 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致,该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将外方单位进一步明确定义为“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同时在十二条细化了对外方单位应包括以下情形: 1.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2.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3. 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4.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以上规定,在判断是否属于外方单位时,首先看是否有境外组织或个人持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等情形; 其次是即便境外组织或个人持有不足50%以上股权或表决权等情形时,是否相关权益足以对该机构的决策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但是关于监管部门会如何认定构成重大影响,建议应持续关注《实施细则》实施后监管部门在实践中对外资股权低于50%但属于重大影响的判定; 第三,对于通过境外组织或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质控制的内资企业,比如 VIE架构下的内资企业,亦会被认定为外方单位。 此外,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实施细则》首次新增规定明确“设在港澳的内资实控机构视为中方单位”;虽然何为“内资实控机构”仍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定义,但这显然明确了内资企业设在港澳地区并实质控制的机构在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时不应视作外方单位管理,而应享受中方单位的待遇,这有利于内资企业利用该政策法规在港澳地区对其业务进行布局。 总体来看,很多既往被界定为“外方单位”的本土医药企业,若境外组织或个人持有股份远达不到百分之五十,且对该机构的决议或决策、内部管理无重大影响,将会转归至“中方单位”,对业界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但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企业中参与重大“决议或者决策,内部管理的重大影响”的描述在实际判断中相对主观。基于过往认知,是否会出现企业为满足政策要求,导致在外籍人事占股比重、参与公司决策表决及重大影响等方面出现矫枉过正或层层加码的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观察。 (二)进一步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定义以及除外情形图片 《人遗条例》第二条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定义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数据等信息资料;该定义较为宽泛,导致了业内人士在实践中对哪些数据或信息应被定义为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时仍持有不少争议。 科技部通过其官网在2022年发布的两篇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相关的官方常见问题解答里,首次正式明确仅收集不含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数据,不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围(比如心电图数据);以及采集临床图像数据(如B超、CT、PET-CT、核磁共振、X射线等影像数据,介入、眼底镜、内窥镜、皮肤镜、病理诊断等图片数据)、不涉及人群基因研究的临床数据(如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血生化等一般实验室检查信息,身高、体重等生长发育指标,问卷信息,影像学/图片结果数据等),亦明确无需申报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许可审批。 因此,《实施细则》与前期颁发的官方解读的立场一样,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并列明“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定义更加符合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生物学含义,确实对之前比较模糊的评审范围进行了限制和明确,反映了新规下监管部门对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监管思路,研发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否应该进行相应审批备案的问题也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行业发展。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试验将不再需要采集审批,除非涉及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这无疑又是一项利好业界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放宽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图片 图片根据《人遗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获得采集审批许可。在目前的采集行政许可实操层面,根据科技部官网公开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里面对《人遗条例》列举的重要遗传家系(比如规定患病家系或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生理特征成员五人以上,涉及三代)、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比如规定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聚区为划分依据)、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或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比如规定种类是指罕见病,规定的数量是指累积500人以上)这三种情形的适用均作了细分。 与《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样,《实施细则》与采集审批服务指南相比,其放宽了采集审批许可的适用范围,即明确以下情形可以不用申请采集审批许可: 1.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的采集活动不纳入重要遗传家系管理; 2.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小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 3.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但是属于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在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四)缩小了临床试验备案适用范围图片 《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明确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科技部备案: 1.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等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 2.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采集,并由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 上述临床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根据《实施细则》,注册上市涉及临床方案中规定的境内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的,并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则申报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根据《实施细则》,科技部将制定并及时发布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服务指南和示范文本,为申请人办理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提供便捷和专业的指导和服务。 (五)扩大无需申报数据备份备案范围图片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同时不包括临床数据、影像数据、蛋白质数据和代谢数据。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列出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应当报送下列事项信息: 1.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目的、用途; 2.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信息备份情况; 3.接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 4.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潜在风险评估情况。 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中方单位向外方单位提供合作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如国际合作协议中已约定由合作双方使用,不需要单独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对于已获批的国际合作审批或已备案的国际合作备案,合作双方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自2022年4月15日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常见问题解答(系列问答二)》的通知已经优化了数据备份备案的流程。《实施细则》又将代谢数据以及蛋白质数据移出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行列,申请人将不需再进行数据备案。 结语: 较之于现行规则,《实施细则》一方面合理化调整、限缩监管范围,使监管范围更符合行业实践,另一方面则着力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程序,使监管力度整体提升。整体而言,《实施细则》对现有制度的调整与行业实践更加贴合,对于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研究更是重大利好,将加速我国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开发进程,期待《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配套的新版服务指南以及科技部申报平台早日更新。
昨天(5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指引适用于由医疗机构的研究者发起的、非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体细胞临床研究。文件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 《体细胞临床研究工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近日,科技部发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促进负责任创新,科技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ds_kycxjsc@most.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邮政编码: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433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日。 附件:1.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学技术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1 附件2 关于博济医药:新药&医疗器械一站式综合服务CRO 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济医药”, 股票代码为300404)创建于2002年,2015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注册资本金3.68亿元,是一家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全流程“一站式”外包服务(CRO+CDMO)的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5.1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实验和生产场所,目前有超1300名员工,旗下拥有二十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十余家关联业务的参股公司;目前获得中国医药外包公司10强、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广州市著名商标、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CRO分会会长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国内首屈一指的全流程服务CRO,亦是以临床试验为主要业务的CRO上市公司之一。 博济医药“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原料、制剂)、药物评价(药效学、毒理学)、小分子创新药一体化服务、临床研究、中美双报(注册服务)、CDMO生产(MAH落地)、技术成果转化等,涵盖了新药研发各个阶段。
随着4月份的到来,2023年第一季度也就此宣告结束。据统计,第一季度FDA(CDER)共批准了13款新分子实体(NME)药物。在这些获批的新药中,癌症和免疫性疾病适应症占据了较大比重。而国家药监局第一季度批准了30多款新药(包括新适应症,不含生物类似药、中药和疫苗)。在这些获批的新药中,以肿瘤适应症最多,其次是感染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其中,多款新药为首次在中国获批,包括CDK4/6、BTK、MET等靶向抑制剂及两款抗体偶联药物(ADC)。
上月,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以下简称《专门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引发行业热议,众说纷纭,讨论甚嚣。根据相关报道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中成药批准文号超5.7万个,其中大部分(约80%)批准文号的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三项为“尚不明确”;有投资机构分析,我国目前医保目录中的中成药品种,有1062个说明书中存在“尚不明确”。在此背景下,中药说明书的修订对企业来说,面临着什么挑战?中药说明书到底该如何修订?来自博济医药全资子公司杏林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医学与注册团队结合既往经验以及与众多企业开展说明书修订业务的情况进行了梳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在过去已被国家药监部门反复强调,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已上市中药的持续管理,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等信息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获益权衡,依据研究结果和不良反应监测数据等修订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从2010年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发布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VP)、2022年发布的《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具体操作文件中均可看出国家药监部门一直要强调和推进该项工作。但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企业在这方面的工作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此次《专门规定》的发布,给出了明确的时限和面临的后果,将会促使企业加快推进该项工作,彻底让“尚不明确”这一历史性产物从说明书中消失。同时,除《专门规定》的要求影响后续“药品再注册”以外,从其他相关中药政策关联来看,中药说明书的修订也势在必行,比如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将会受限,可能被调出“医保目录”,将来申请“中药保护”困难等等。根据相关技术要求,上市前不良反应是指任何剂量下发生的,任何有害和非期望的药物反应;上市后不良反应是指在人体上使用正常剂量来预防、诊断、治疗或改善生理功能时出现的有害和非期望的对药品的反应。不良反应信息来源包括持有人自主收集、监测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Ⅳ期临床试验及上市后临床研究收集的不良反应信息、文献资料或其他途径获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和同品种的文献及说明书安全信息。如有相关中药研发需求,欢迎联系:文先生15975384792
今天上午(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在《政府工作报告》中,2022年及过去五年,国家持续推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降低费用负担超过4000亿元; 将更多急需药品纳入医保;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今年将进一步加快疫苗迭代升级和新药研制,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昨天(2月16日),CDE连续发布《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注册申请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药物真实世界研究设计与方案框架指导原则(试行)》两则与药物真实世界相关的指导原则,均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刚刚,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附条件批准海南先声药业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商品名称:先诺欣)、上海旺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1类创新药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商品名称:民得维)上市。两款药物均为口服小分子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物,用于治疗轻中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COVID-19)的成年患者。
今天(2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公告文件涵盖了总则、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人用经验证据的合理应用、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上市后变更、中药注册标准、药品名称和说明书等11大章节82项条款。该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当前中药质量安全监管和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全面加强中药全产业链质量管理、全过程审评审批加速、全生命周期产品服务、全球化监管合作、全方位监管科学创新,向纵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药品监管实践和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科学监管体系建设,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一、加强中药材质量管理(一)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进一步调动中药材产地地方政府、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农户积极性,推动中药生产企业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向中药材种植加工环节延伸,促进中药材生产加工与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结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监管,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基础上,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及采购行为,加强趁鲜切制中药材质量管理。(二)推进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充分发挥GAP在中药材生产质量监管的重要作用,组建国家GAP专家工作组,研究完善实施工作推进方案和配套技术要求,促进中药材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种植养殖。通过GAP延伸检查、符合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推动中药生产企业采取自建、共建、联建或共享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稳定中药材供给,使用符合GAP要求的中药材。分品种、分步骤研究明确部分重点或高风险中药品种生产使用的中药材应当符合GAP要求。中药注射剂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原则上应当符合GAP要求。(三)完善中药材注册管理。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材品种实施审批管理。加强对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修订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确保地方药材标准与国家药品标准协调统一。(四)建立中药材质量监测工作机制。组织综合分析中药材质量监测数据,关注不同产地中药材质量的差异,研究发布中药材质量监测报告。构建涵盖药材品种考证、产地、质量、安全等信息的国家中药材质量基本数据库,促进中药材数据信息的共享和共用。(五)改进中药材进口管理。持续强化进口药材检验能力建设,提升进口药材质量追溯水平。根据国家战略区域规划要求,有序开展对申请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现场考核评估工作,合理增设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二、强化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监管(六)加强中药饮片审批管理。遵循中医药理论和用药规律,围绕质量安全风险,推动中药饮片炮制机理研究,建立健全中药饮片质量评价体系。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目录》及配套文件,依法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饮片实施审批管理。(七)完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分批发布实施并不断提高完善《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对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备案管理,指导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强化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完善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中药饮片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等规定。(八)规范中药饮片生产和质量追溯。遵循中药饮片炮制特点,结合传统炮制方法和现代生产技术手段,研究完善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中药饮片生产流通追溯体系,逐步实现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和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发布实施《中药饮片包装标签管理规定(试行)》及相关配套技术文件,规范中药饮片标签的标识内容。(九)推动改进中药饮片生产经营模式。引导和督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结合产业规划、资源优势、技术能力等生产实际,优化调整品种生产结构,逐步推进实现中药饮片集约化、精品化、规模化的生产模式。(十)强化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管理。督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生产,严格供应商审核,加强中药材鉴别、中药饮片炮制、颗粒生产、检验放行等全环节质量管理,确保生产全过程符合相应的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三、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十一)积极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作用。推动医疗机构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真实世界研究等技术手段,围绕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疗程以及体现中药作用特点和优势的评价指标等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开展研究。发挥人用经验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作用,支持将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十二)严格备案和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对已备案的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抽样检验。规范调剂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持通过调剂在不同医疗机构内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区域配制车间监管,严格监管其配制中药制剂的质量。(十三)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动开展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疑似不良反应的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必要时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有效性、安全性开展研究和综合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主动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有关批准证明文件或注销备案。四、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十四)持续推动中药评价体系的研究和创新。优化中药审评审批体系和机制,推进注册“末端”加速变为向“前端”延伸的全程加速,制定发布实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加快推进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多元化中药评价技术标准和临床疗效评价方法。(十五)完善中药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快速有效应对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对国务院卫生健康或者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急需中药实施特别审批程序。鼓励并扶持用于重大疾病、罕见病,或者儿童用中药新药的研制,对符合规定情形的相关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十六)完善中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优化非处方药上市注册与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和要求,规范开展中药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技术评价,研究制定中药非处方药审评技术要求,进一步发挥中成药在自我药疗中的作用。五、重视中药上市后管理(十七)完善中药上市后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服务,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特点制定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和上市后评价,对药品的获益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依法采取修订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召回药品、主动申请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措施。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开展中药注射剂上市后研究和评价,持续提升对中药注射剂的药物警戒水平和能力。(十八)强化中药上市后变更管理。完善基于风险控制的上市后变更管理,进一步明确不同变更风险等级划分的标准,加强对高风险变更品种的审评审批。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动提升中药质量的主体责任意识,发挥末端政策发力优势,提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十九)加强中药不良反应监测。组织研究开发符合中药特点的中药不良反应信号监测工具,对发现的安全性风险信号及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力度,及时防控用药风险。六、提升中药标准管理水平(二十)优化中药标准管理。研究制定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以《中国药典》(一部)修订为契机,探索实施中药国家标准制定质量管理规范,及时将科学、成熟、适用的中药相关注册标准、国际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等转化为国家标准。建立中药国家标准快速修订机制和修订程序。加强药典委员会中药相关专委会建设,完善委员遴选和产生机制。(二十一)科学完善中药标准。持续推进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加快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发布实施。合理设置中药中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等有害物质以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限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加强中药内源性有毒成份检测技术研究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制订符合中药特点的内源性有毒成份限度标准和完善用法用量。(二十二)加强中药标准物质研制和供应保障。完善中药标准物质研制和持续保障供应机制,强化动态预警和信息反馈机制,开展需求分析并制订研制计划,加强质量监测。分类完善中药化学对照品、对照药材和对照提取物等中药标准物质的研制和标定技术要求。(二十三)提升中药标准数字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中药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动态数据库,加快推进数字化标准建设,及时更新数据,实现药品标准的发布、查询、分析、研究、维护信息化。七、加大中药安全监管力度(二十四)创新中药质量监管模式。逐步构建“网格化”监管模式,完善中药生产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并监督实施《中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逐步建立并完善中药生产区域化风险研判机制,针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持续加强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监督检查,有序开展中药材延伸检查。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流通经营秩序,强化使用环节质量监管。(二十五)加强中药质量抽检监测。持续推进和完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成药质量抽检,结合监管需求和行业发展实际科学开展探索性研究,对抽检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或质量提升措施,优化中药质量公告发布工作机制,依法发布抽检监测结果,向公众客观准确传递中药质量安全信息。(二十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和/或经营企业涉嫌注册、备案造假,以及掺杂掺假、编造记录、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窝点”制售中药假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投诉举报等线索,联合公安、司法等部门,坚决查清源头、一追到底,依法追究犯罪人员刑事责任,坚守中药安全底线。八、推进中药监管全球化合作(二十七)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平台作用。进一步深化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草药监管合作组织(IRCH)、西太区草药监管协调论坛(FHH)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框架、“中国-东盟药品合作发展高峰论坛”、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合作中心等平台作用,积极推动在传统草药监管合作、标准协调等方面进一步形成国际共识。(二十八)支持中药开展国际注册。积极开展中药国际注册政策宣贯和交流,支持国内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开展国际注册,鼓励开展中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按计划组织对进口药材的产地、初加工等生产现场以及境外中药(天然药物)的研制、生产实施检查。(二十九)传播中药监管“中国经验”。加快推进中药监管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指导原则翻译工作,分批次印制中药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外文版本,加快国际推广,为国际传统草药监管规则和标准制修订贡献“中国经验”。九、保障措施(三十)强化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强化与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在中药相关重大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沟通交流,形成各部门共同推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良好局面。(三十一)大力发展中药监管科学。研究制定中药监管科学发展战略和关键路径,推进开展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积极筹建药品监管科学全国重点实验室,依托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科学基地、重点实验室和重点项目实施,推动研究用于中药评价的新工具、新方法和新标准,并建立促进其用于中药监管的转化认定程序,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药监管科学体系,解决中药监管基础性、关键性、前沿性和战略性技术问题。(三十二)加强高端智库建设。充分发挥高端智库作用,组建由中医药领域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院士、国医大师以及资深专家组成的中药管理战略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中药监管科学工作专家组,为国家药监局提供相关政策、法律咨询,提出决策参考、工作建议,确保中药监管工作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三十三)重视监管科学人才队伍培养。加强与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以及行业学会、研究会等合作,构建中药监管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分类别开展监管能力和实务培训,培养一支适应中药高质量发展的监管队伍。(三十四)夯实中药监管基础建设。加强中药监管基础数据建设,开展数据科学研究,从技术标准、质量追溯、过程监控、风险监测等方面,推动构建以数据为核心的中药智慧监管模式。(三十五)全面落实国家区域战略。落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鼓励条件成熟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中药产业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关于博济医药: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济医药”, 股票代码为300404)创建于2002年,2015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注册资本金3.68亿元,是一家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全流程“一站式”外包服务(CRO+CDMO)的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5.1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实验和生产场所,目前有超1300名员工,旗下拥有二十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十余家关联业务的参股公司;目前获得中国医药外包公司10强、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广州市著名商标、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CRO分会会长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国内仅有的两家全流程服务CRO之一,也是以临床试验为主要业务的CRO上市公司之一。博济医药“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原料、制剂)、药物评价(药效学、毒理学)、小分子创新药一体化服务、临床研究、中美双报(注册服务)、CDMO生产(MAH落地)、技术成果转化等,涵盖了新药研发各个阶段。
今天(11月14日),文件涵盖了背景、双特异性抗体的特点、确定合理的研发立题、临床研发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总结等5大章节,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博济医药:博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济医药”, 股票代码为300404)创建于2002年,2015年在深圳创业板上市,注册资本金3.68亿元,是一家为国内外医药企业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全流程“一站式”外包服务(CRO+CDMO)的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5.1万平方米的现代化办公、实验和生产场所,目前有超1300名员工,旗下拥有二十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十余家关联业务的参股公司;目前获得中国医药外包公司10强、广州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广州市著名商标、中国最具投资价值企业50强、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CRO分会会长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国内仅有的两家全流程服务CRO之一,也是以临床试验为主要业务的CRO上市公司之一。博济医药“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原料、制剂)、药物评价(药效学、毒理学)、小分子创新药一体化服务、临床研究、中美双报(注册服务)、CDMO生产(MAH落地)、技术成果转化等,涵盖了新药研发各个阶段。
博济医药“一站式”服务包括:新药立项研究和活性筛选、药学研究(原料、制剂)、药物评价(药效学、毒理学)、小分子创新药一体化服务、临床研究、中美双报(注册服务)、CDMO生产(MAH落地)、技术成果转化等,涵盖了新药研发各个阶段。
2018年3月20至3月22日,中国作为轮值主席承办的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第13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上海召开,美国、欧盟、日本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正式成员出席了会议,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官方观察员列席了会议。
今天,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1884号